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运营推广
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3:48:59编辑:狐鸣篝火网浏览(82)
可以说,基于自然时间的代际政治很难成为建构政治时间的依据。
(14)R.E.帕尔默:《海德格尔的本体论和伽达默尔的哲学诠释学》,彭启福译,《安徽师范人学学报》2002年第3期。因而,对研究对象认识和把握的过程中,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是不适用的。
之后,随着社会和时代的变迁,对《圣经》的解释已经不能很好地符合社会需求。至于法律文本所包含的意图,以及所期望到达的目的,适用者未必能够很好地认识和领会。但是,这样的一个顺序并不能够论证解释方法的效力等级,或者是法律解释顺序。海德格尔则是完全突破了解释的客体性,将解释提升到本体的高度,之后,伽达默尔更是将其发挥到极致,将语言本体化,视域融合、以及三位一体的提出等。海德格尔曾几次强调,狄尔泰努力要通达的东西是历史的实在、历史的生活,而非历史的知识,虽然他自己并没有完全意识到这一点。
(16)王彬:《法律解释的本体与方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3页。所以,在裁判的时候,应当依据法律,而不是跳出法律,从法律之外寻找裁判的依据。但无论如何,强人工智能产品的主观心理可以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构成的主观要件。
笔者希望重点探讨另一方——强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以及强人工智能产品与自然人责任主体、其他强人工智能产品成立共同犯罪的状况。刑事责任 人工智能(Artificial Intelligence,简称为AI)是指使机器像人一样去完成某项任务的软硬件技术。笔者认为,弱人工智能产品被他人作为工具加以利用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可能体现在刑法规定的许多犯罪中。防范机器人向负面发展已经迫在眉睫,无须等到机器人的智能等于人的智能的那一天……它们带给人类社会的不只是工作效率的提高和人的生活改善,将冲击或改变人类社会的某些规则。
或者说,被追究责任的是行为,而不是其背后的性格、人格。事实上,虽然我国法律目前没有规定人工智能产品的法律人格与权利义务,但世界范围内早已有国家或组织针对该议题进行研究或立法。
然而,责任的本质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9]《左传·襄公十一年》。一切法律都是以规制行为作为其内容的。例如,设计者或使用者是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与强人工智能产品联络,利用自身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让强人工智能产品帮助实施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当然可以贪污罪论处,对强人工智能产品也应按照贪污罪的共犯处理。
不过,从保障人权的角度来看,如果仅有危险性格就成为处分的对象,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基于弱人工智能产品强大的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能力,可以帮助犯罪分子更快速有效地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或者考试内容。谁在人工智能领域能够成为领导者,就能够成为世界的规则制定者。所谓永久销毁,是指在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均无法降低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强人工智能产品的人身危险性时。
如果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或使用者违反了预见义务,那么其可能承担的是一般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正如上文所提及的,与能够作为刑事责任主体的自然人相比,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而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又与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具有密切的联系,所以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就具备了在主观上形成故意和过失的两种可能。
与人类相比,强人工智能产品具有更强的控制能力与可培养的辨认能力。正是在这种理论思想背景下,德国自然法学思想家塞缪尔·普芬道夫首次在刑法中提出责任的概念,揭示了犯罪人与犯罪行为之间的内在联系,并以此作为刑罚后果的归责基础。
应当看到,尽管弱人工智能产品威力巨大,在犯罪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完全替代设计者或使用者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且其实施的行为涵摄到刑法所规定的方方面面的犯罪,但是弱人工智能因为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而始终无法摆脱工具属性,其实施的行为体现的是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只能被看作设计者或使用者行为的延伸。[4]正如1968年上映的美国经典科幻电影《2001:A Space Odyssey》所呈现的那样,人工智能产品HAL读懂飞行员想要关闭它的唇语,于是决定先发制人,故意让电脑失灵,导致4人丧生。值得一提的是,在金融领域,原先必须由高素质人才完成的大部分工作,已经被人工智能产品所取代。从理论背景看,现代意义上的刑事责任,起源于17、18世纪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所极力推崇的个人权利本位主义。当脱离程序控制的强人工智能产品出现时,有可能真的会成为我们人类文明面临的最大威胁,谁也不敢保证科幻电影中强人工智能产品HAL杀死飞行员的场景不会在现实中上演。[11][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人工智能是网络技术和机器人技术发展到新阶段的体现。四、人工智能产品的刑事责任 正如前述,强人工智能产品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实施的行为,与弱人工智能产品没有差别,所造成的刑事法律风险属于外患。
如果设计者或使用者起初并无犯罪意图,但在发现强人工智能产品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不仅没有采取一定的技术措施予以阻止,反而在强人工智能产品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予以帮助的,可以构成片面帮助犯,应对设计者或使用者按照共同犯罪(片面共犯)原理以强人工智能产品所实施的行为性质予以定性处罚,而对强人工智能产品单独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弱人工智能产品只能作为工具的情况下,利用其实施犯罪活动,只能按照犯罪的目的行为进行定性。
[8]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笔者认为,强人工智能产品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的行为既然相比于传统理论对于行为的定义,除了不满足自然人犯罪主体需具有生命体的要素之外,其他的要素似乎均符合行为理论要求,而这一结论又是因为以传统理论未预见到人工智能技术会取得如此大的进展为前提的。
这三个原则体现出人工智能的发展不应威胁到人类自身安全的愿望。早在1940年,美国科幻作家阿西莫夫就预想到在未来,机器人有可能在具有独立意志之后,做出危害人类的事情,因此为了保护人类,其提出了机器人三原则[7],并因此获得了机器人之父的桂冠。人工智能产品的普及完全可能使得其在人类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从普通工具上升至法律主体的高度,这是不可回避的社会发展的必然。行为责任论认为,责任非难的对象是各个犯罪行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人,而是行为。
同时,不法分子可能利用弱人工智能产品本身存在的漏洞,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但是鉴于算法的复杂性,将算法作为区分强人工智能产品和弱人工智能产品的依据,在法律上既无可能,也无必要。
但是如果被违法犯罪分子作为犯罪工具利用,将会带来难以想象的恶果。人是主体,他既能创造,也应该能够控制,道义上也有责任控制自己的创造物。
只有当具有危险性格的人现实地实施了犯罪行为时,才能成为被科处刑罚的对象。强人工智能产品依赖于自身具有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可以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外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
基于上文中提到的弱人工智能产品与强人工智能产品的本质区别,此处的人工智能产品仅包括超出设计和编制程序实施行为的强人工智能产品,而不可能包括弱人工智能产品。弱人工智能产品虽然可以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进行独立判断并自主作出决策,但不具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其实现的只是设计者或使用者的意志。强人工智能一词最初是约翰·罗杰斯·希尔勒针对计算机和其它信息处理机器创造的。【注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B147)、中国法学会重点委托课题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法律规制(项目编号:CLS2016ZDWT4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按约翰·罗杰斯·希尔勒的理解, 计算机不仅是用来研究人的思维的一种工具。如果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设计者或使用者既不可能预见危害结果的产生,也确实履行了监督义务,那么其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此为意外事件或由强人工智能产品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也有可能超出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进行自主决策并实施相应行为,实现其自身的意志。[7]机器人三原则是指:第一,机器人不得伤害人类,或看到人类受到伤害而袖手旁观。
2017年8月,以特斯拉CEO伊隆·马斯克为代表的来自26个国家的人工智能技术领袖,向联合国进行公车上书,要求禁止杀人机器人的研发与使用,这体现了人类在弱人工智能时代对人工智能产品所引发的外患的普遍担忧。笔者认为,强人工智能产品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在设计和编制的程序范围内的行为。
下一篇:宁波启动巨灾保险理赔预案
相关文章
- 2021TCE服装定制展 “秀色”成都 惊艳仲冬
- 恒瑞医药:创新驱动增长
- 2021广州玻璃工业技术展览会隆重来袭
- 7月23日!时尚产业复苏首展 捕获内衣业商机
- CLE中国授权展 IP x 服装配饰 IP赋能品牌
- 最新择偶标准,开始卷父母了
- IPO再创纪录 沃森生物造富悬疑
- 保险攻略
- 陕西质检所曾出报告证明问题奶粉三聚氰胺合格
- 《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征求意见稿)》和《化妆品产
- 慧择启动甘肃临夏州积石山县6.2级地震灾害五大应急服务举措
- CTJPA云贸主题周 双旦销售旺季 玩具爆款看365云展会
- 我国已暂停进口日本奶粉 防止口蹄疫疫情传播
- 关于加强药品医疗器械进口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 北京市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可报销七成
- 不将就 感不同 舒感 & 蒂洋2022秋冬新品秀即将上演